关于工程施工中注意事项的通知

2016-08-31 14:54:16  admin  

各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现将工程施工中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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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市质监站综合科办理备案手续,且应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2.施工单位在地基验槽前,到综合科购买质量通病标志牌,并现场悬挂,订制竣工标志牌,报材料检测计划书。 

3.地基验槽前,应进行土壤氡浓度检测。 

4.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部位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经由图纸审查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5.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基础及主体验收前三天,将基础及主体质量保证资料和施工技术资料报监督员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及主体验收。技术资料上须加盖资料员章。 

6.在各分部工程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提前自检验收,自检验收合格后报质监站进行正式验收。 

7.施工单位应在按照相关规定留置好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和砂浆标养试块。试块留置数量应与工程实际要求数量相符。     8.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实行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按检验批进行批量送检,见证取样项目的材料检测必须到市检测中心进行试验。 

9.钢筋有焊接要求的工程,必须在焊接前做试焊。 

10.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应按泰建质监发(2009)13号文件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出具相应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施工中提供相应施工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 

11.施工技术资料及质量验收资料各方签字盖章应及时、齐全。对签字盖章不及时齐全的,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处罚。 

12.小高层及高层工程的主体工程验收应按照一般要求每六层进行一次分段验收。 

13.不合格试件应按泰建质监发(2009)21号文件执行 

14.主体工程验收后,应做出装饰及安装样板户(间、墙)。具体内容见泰建质监发(2009)26号文件执行 

15.外墙保温施工必须严格按图施工,外保温系统、材料必须进行检测。 

16.配电箱、洁具(应按规定使用节水型洁具)须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17.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分户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时,我站监督人员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8.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 

19.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在建筑物外墙镶贴竣工标志牌,其尺寸为长×宽(60cm×40cm)。 

20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质监站进行资料审查。 

21.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消防、环保和墙改、节能等相应部门验收文件。